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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金融防疫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助力企业纾困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投行 > 金融服务咨询 > 金融风险与监管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发布2019——2021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朝阳区作为北京市经济活跃度最高的城区,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区金融机构总数已达1617家,占全市的四分之一,其中外资金融机构367家,占全市的65%以上。全市三大外资再保险公司、七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全市70%的外资法人银行、80%的合资保险公司、70%的国际证券交易所代表处,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组织齐聚朝阳。2021年全年,朝阳区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416.7亿元,同比增长12.0%,占全区GDP的比重为18.6%,已经成为全区第一大产业。

  在此背景下,朝阳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体呈现出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等特点。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在金融审判中逐步显现,金融审判的阶段性特征也愈发鲜明。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该院对2019年至2021年期间金融审判整体情况、特点、主要类型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诉讼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2019年-2021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共53000余字,主要分为金融审判总体情况分析、主要类型金融案件两大部分,其中,金融审判总体情况分析部分统计了三年间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审判特点、归纳了金融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并从预防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消费保护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二部分专设银行篇、保险篇、私募基金篇和融资租赁篇,分别针对涉银行案件、涉保险纠纷案件、涉私募基金案件、涉融资租赁案件的具体情况、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专项分析。

  疫情及防控常态化影响在金融案件中逐步显现

  根据统计,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三年共计受理金融案件55089件。金融案件案由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从数量上看,统计期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类案由始终占据前五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居于首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阶段性变化较为明显。其中,2019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位居第二位,但自2020年起,因投资理财类案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多以合同纠纷案由出现,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20年、2021年,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分别跃居第五位。

  统计期内,涉诉金融案件主体既包括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公司等金融企业,反映出辖区内的金融主体类型多样且活跃度较高的特点。

  其中,主要涉诉主体包括汽车金融公司6家、银行47家、保险公司52家、融资租赁公司66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商业保理公司4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8家、证券公司19家、消费金融公司3家。

  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也在金融案件中逐步显现。具体特点表现为:

  首先,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疫情影响因素逐渐显现。受疫情影响,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违约风险增加;一些投资项目预期进展放缓或中断、融资方资金流断裂,投资人收益预期落空,相关诉讼随之增加。此外,疫情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背景下,市场主体在风控标准、催收力度、诉讼需求等方面的变化,也对金融案件数量造成一定影响。

  其次,融资类案件中涉非银融资方式的案件绝对数及占比上升。2019年以来,以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其中2019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增长7%,占总体收案量的17.2%;2020年及2021年,受疫情影响,该类案件增幅有限,但仍呈增长态势,分别占总体收案量的19.3%及18.8%。非银金融机构案件占比增加,间接反映出近年来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非银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的特点。

  第三、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其中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平台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增幅较大,案件复杂程度及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近年来,因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且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群体性因素。从案件类型看,2019年以来,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及各类涉黄金、外汇、收藏品交易类案件大幅减少,而以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股权众筹平台投资项目、各类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为主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且明显呈现出诉讼主体、诉讼路径及诉讼请求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金融产品结构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实质性争议明显增多。

  除了以上三点,担保及追偿类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增多,疑难问题不断涌现;传统金融消费维权案件减少,但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维权情形增多;以及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况增多,且牵涉的金融主体范围扩大;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持续增多等特点。

  2019年以来,关于金融创新引发的法律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虚拟货币类案件陆续涌入,该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涉及虚拟货币买卖、委托理财、借用等多种情况。二是多重嵌套式交易引发的纠纷增多,如在资管领域,存在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嵌套参与股票定向增发并辅以“对赌”协议等复杂交易模式;在融资租赁及保险类纠纷中,存在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多个金融机构参与,集融资租赁、金融借款、保证金、保证保险、承租/借款、抵押担保等各种关系于一体的复杂交易结构;在债券交易纠纷中,存在以结构化发债嵌套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多种交易形式的情况,相应案件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各项请求权基础杂糅,且存在违规嫌疑,甄别妥处难度较大。三是涉供应链金融业务纠纷案件开始涌现,与应收账款转让、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票据保理、池保理等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多,相关交易性质认定、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法律难点。

  帮助企业纾困金融防疫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根据白皮书显示,2019年-2022年金融案件中的重点难点以及法院对策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融资贵用资难仍有体现。统计期内,朝阳法院审理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用资金融案件共计4789件,占全部融资类案件的13.5%。其中仍可体现中小微企业在融资与用资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是渠道融资贵。一是融资利率高。审理中发现,相关融资年利率基本在12%-18%之间,且除利息外,供资方还提出罚息、违约金、其他损失等主张,折算后年利率多在18%以上,部分甚至超过24%;二是隐性费用高。部分融资中仍存在由第三方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将利息定期折入本金、收取不合理催收费用等现象;三是增信成本高。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等方式增信需要承担至少2%-5%的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加。

  其次是融资后用资难。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用资案件中,有4238件案件中供资方行使了提前到期权或合同解除权,占比超88%。合同中往往对供资方权利行使条件约定较为宽松,如约定融资方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出资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等。此外,部分案件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陷阱”,如以业务合作为名进行资金拆借后,将前一合同中未实现的利润转为新的借款等,增加了融资方用资及维权难度。

  第二、金融产品及运营平台、场所存在显性或隐性风险。一是投资端与融资端问题叠加引发投资风险。一方面,投资端投资需求旺盛,但投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融资产品名目繁多、类型多样,但发行主体、管理主体在资质条件、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两种因素叠加,持续引发投资风险。

  二是众筹及理财类平台存在风险隐患。案件审理中发现,平台作为居间方在投前尽调和投后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此外,部分案件中还出现了平台为促进交易而进行违规保底、“隐性”担保、债权拆分、期限错配等情况。以上均加大了投资风险,部分项目甚至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三是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易发风险。部分地方金融交易所对挂牌定向融资产品存在对外公开宣传、设置多期、多轮投资以及通过拆分、“团购”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且怠于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等情况;部分交易所对挂牌产品仅做形式审核,无风险评估,甚至以各种形式为产品发行方“背书”,容易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发生关联,引发交易风险及涉刑风险。

  此外,存在的其问题还包括:金融机构对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重视不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显不足;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证据意识有待提高;金融机构提高诉讼效率的合同保障不足,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及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不足,引发交易风险等。

  法院同时提出,金融防疫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了诸多金融支持防疫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相关尽职免责制度建立不完善等原因,对中小微企业“惧贷”“惜贷”的问题仍旧存在,具体表现为贷款意愿不足、贷款不良容忍度过低、进入诉讼后调解标准过高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调解方式化解了一些涉疫金融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因部分金融机构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标准过严、要求过高,导致一些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不利于助企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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