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法律护航工程涉外商事法律护航工程
每日头条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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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巩宸宇  新闻来源:正义网

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首次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

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首次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四方会商”机制,聚焦共同关注的律师工作重点领域,强化协作配合,深化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军指出,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法律监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监督、支持。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将携手各方共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会商机制作用,持续抓好会商成果落实,形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从制度机制上强化审判工作,履行好对下监督指导职能,持续提升司法审判质效。尊重、保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与各方一道,持续推进律师参与市场化调解工作,促进律师在“抓前端,治未病”中发挥更大作用。持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落实离任人员有关从业限制,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开展同堂培训,做实良性互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四方会商’是四家深化协作配合、共促执法司法公正的创新实践和务实举措。坐在一起就是成效!”应勇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是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职能分工虽有不同,但根本目标高度一致,都是要立足自身职能,努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合力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时代新征程,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共同体的使命与责任,四家要同向同行、携手努力、形成合力。最高检将协同与会各方做好交流会商的“后半篇文章”,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深化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持续构建“亲”“清”检律关系,共同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一体遵循和贯彻落实。

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会议并讲话。

贺荣指出,建立“四方会商”机制,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彰显法治自信的务实举措。律师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律师职业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律师践行为民宗旨,促进法律服务提质增效,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持续推进执业权利保障落实,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要强抓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决整治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要创新开展律师商事调解,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入更多律师专业力量。要用好“四方会商”平台,充分发挥法检司律沟通协作机制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更强法治合力,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和5位律师代表分别发言。

会上,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振江介绍相关工作情况。与会同志广泛交换意见、深入研讨交流,就更好发挥律师职能作用达成一系列共识。蒋敏、肖胜方、沈田丰、顾永忠、杨希勇5名律师代表参加会议并发言。


2024年1月8日,新加坡举行2024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新加坡总检察长黄鲁胜、新加坡律师公会会长丽莎·山姆、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分别代表检控界、律师界和司法界致辞。梅达顺的致辞包括七个部分,核心内容谈到了法院系统的改革和法律职业的改革。在法院系统的改革方面提出:形成一个司法机构的共同愿景、开展民事司法改革、家事司法改革和加强司法培训和教育等。在法律职业的改革方面提出:在应对技术进步方面做好准备、开展法律教育改革、制定法律职业道德标准、培养新一代法律专业人才等。内容既有传统的诉讼程序简化,也有司法应用人工智能的具体举措,还有立足于长远的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教育培训改革建议。

  前言

  很高兴代表司法机构欢迎各位出席本法律年度的开启典礼。正如大家所观察到的,世界似乎变得越来越不确定,变化迅速,挑战巨大。颠覆性技术和经济不确定性的逆风、重大国际冲突的危险以及气候变化的生存威胁,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摆在我们面前。这些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法律和法律职业。事实上,法律职业正处于一个转折点。因此,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法律作为一种职业,法律人和法律职业机构应如何通过改革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才能更好地驾驭未来。

  法院系统的改革

  我们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法院的职能就是作出裁判,即查明事实,公正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但是,法院还有第二个关键职能,即开发和运行一套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诉讼服务系统。两种职能虽然不同,但又相辅相成,为了确保公众信任司法机构并维护法治,这两种职能都必须得到履行。虽然过去有一段时间,信任主要甚至完全通过法院作出裁决来获得。

  随着许多挑战的出现,包括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下降、不平等现象加剧和社会流动性减缓,所有这些都创造了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法院职能仅仅是作出裁判的观点不再站得住脚。上述因素已经在其他地方破坏了社会凝聚力,并可能在未来给法院带来类似的压力。事实上,法院系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社会稳定作用,尤其是公众诉诸司法接近正义方面。如果公众觉得法院遥不可及,法院仅仅履行裁判职能是远远不够的。

  法院系统已经意识到这些挑战,并努力加强诉讼服务方面的职能。与加强公众诉诸司法接近正义的努力相结合,法院系统正在更新诉讼服务、诉讼流程和法院硬件设施,并努力培养一种法院文化,使法官、司法人员和法院管理人员致力于为所有人提供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法院系统已经采取了一些改革举措,还有一些即将推出。

  形成一个司法机构的共同愿景

  新加坡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家事法院已经在“一个司法机构”框架下拥有共同的愿景和核心价值观。这个愿景是,建设一个面向未来的值得信赖的司法机构。核心价值观是,公正、便民、诚信和尊重,体现了司法机构履行职责的关键原则。

  法院系统还改革了司法行政管理机构。2023年,成立了诉诸司法项目办公室,努力推动整个司法机构成为一个更加开放、以公众为中心的机构,致力于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该办公室制定诉诸司法政策,与司法机构的各个部门合作推动诉诸司法项目,并通过自下而上的努力,在司法机构内部促进对诉诸司法的整体关注,将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并形成一种法院文化。

  开展民事司法改革

  一是根据2021年《新加坡法院规则》第65号令,将治安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扩展适用到地区法院诉讼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地区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在向地区法院提交第一份诉讼材料时,必须表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这将有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

  二是制定地区法院民事案件费用指南。一个由地方法院和律师界代表组成的工作组一直在制定这项指南,他们对以前的案件费用规定进行了广泛审查、对法律实践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与司法部和律师协会进行磋商。最终确定的民事案件费用指南将运用比例原则和诉诸司法的原则,同时也会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

  三是实施民事诉讼快速通道计划。该计划将为简单案件提供一个清晰的诉讼规则模板,提高审理效率。

  四是新加坡调解中心引入综合争议解决框架下的替代争议解决服务。综合争议解决框架将使各方能够对争议的不同方面应用一种或多种争议解决方案,包括调解和中立评估。新加坡调解中心将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等其他合作机构和组织一起试点此项工作。综合争议解决框架还将与新加坡计算机协会合作,并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在技术争议中进行试点。综合争议解决框架 将提高当事人在适当情况下友好解决争议,还将使各方能够利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解决复杂的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专业知识。

  开展家事司法改革

  一是扩大社区联系点增强诉诸司法的机会。对于必须平衡工作和育儿的父母来说,执行抚养令可能特别困难。出于便民的考虑,现在可以在综合服务中心社区联系点提出执行抚养令的申请,而无需亲自前往家事法院。

  二是适用新的家事诉讼规则。该规则定于今年生效。新规则简化了结构,按主题分为三卷,条款更少。规则还采用了更通俗易懂的术语,便于当事人诉讼。更常用的诉讼服务指南已完全数字化,详细列明当事人具体的诉讼步骤,提示当事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这些增加的功能将使新规则更人性化、便于查阅、易于理解。

  三是提出实质性解决家事纠纷方案。在家事纠纷中,除了法庭审理外,当事人离开时获得有效和持久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而无需反复或进一步诉诸司法。与此相一致,近年来,家事法院倡导对离婚和监护权问题采取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方法。最近采取的举措是为所有新的离婚申请引入分流程序,以尽早识别需求度高和冲突风险高的案件。这些通常由一个多学科团队处理,团队成员包括法官、调解员和专家顾问及心理学家。其优势是可以从法律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分析问题,使法院能够迅速找到问题的核心。他们还可以确定将从具体分流程序中受益的当事人,并将他们及时转介到相关支持部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冲突升级。

  四是成立专门法庭。家事法院认识到有效的争议解决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来完成,因此设立了三个专门法庭,分别是保护法庭(发布个人保护令和弱势成年人保护令)、执行法庭(监督维持令及其执行和变更)以及青少年法庭(发布家庭指导令、护理和保护令、审理涉及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专门法庭审理的案件各有侧重。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

  在新加坡司法学院成立之前,司法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分散的。新加坡司法学院通过协作机制解决课程开发和教学方法等问题,改变了以前的分散状况,并取得很好的成效。但面对新的挑战,也需要做出重大改变。我很高兴地宣布,新加坡司法学院现在的新院长是Natalie Skead教授,此前他曾担任西澳大利亚大学法学院院长。新加坡司法学院还通过设立专门中心和相关教育培训专家以及专题咨询小组共同研究培训课程,不断提高教学培训质量。

  法律职业的改革

  在应对技术进步方面做好准备

  技术的快速进步,特别是人工智能采用深度学习算法,可以根据用户提示生成原创的、看似高质量的内容,速度远远超过人类的能力。我们需要接受技术变革带来的变化,为未来法律职业可能发生的变化做好准备。

  人工智能日益增长的影响将改变法律职业的工作方式。这些改变将从合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文书制作等领域开始。类似这样的工作可能会由机器和技术人员而不是律师来完成。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模型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其使用的担忧也加剧了。法律职业中必须确保人工智能的使用是负责任和符合职业道德的。因为人工智能工具仅通过对提示的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来完成工作任务,它们并不具有诚实和正直等基本职业道德品质。这些工具可能偶尔会提供看起来可信但完全不准确的法律产品。人工智能模型也可能无意中放大既有数据中的偏差,从而形成误导性的结论。另一个日益增长的担忧是,在利用人工智能的同时需要保护数据的隐私、安全和保密性。而这些只是问题的一小部分。

  令人鼓舞的是,新加坡律师协会正在研究人工智能的潜在影响。司法机构一直在独自研究其中的一些问题,同时也与国外的一些同行合作。我鼓励法律业界人士与阿德里特·阿卜杜拉法官及其团队多交流,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工作。我们还将考虑,在肯定过去18个月以来人工智能所激发的创新精神基础上,向法律职业界发布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导意见。

  人工智能的兴起也将助力司法机构改善诉诸司法接近正义的能力。就在上个月,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与微软和Harvey合作,创建了一个名为ContractMatrix的人工智能起草、审查和分析合同的工具。Harvey是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先驱之一。我们也与Harvey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正在研究人工智能助力小额诉讼法庭当事人起诉和答辩。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工智能将在助力当事人诉讼服务方面提供更广泛的应用场景。

  开展法律教育改革

  法律教育必须为上述发展做好准备。我想专门强调法律教育改革工作组的工作,其任务是全面审查法律教育和培训制度,以确保教育培训能够满足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并服务保障新加坡对法律服务部门的期待。该工作组由律协公会会长、教育部长、总检察长、贾谷玛教授和我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倡议成立。

  指导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法律职业需要适应快速的社会发展环境。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坚持终身学习的习惯。第二,需要从法律职业助力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教育。公众的司法需求是多样化的,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法律职业人员除了需要具备核心的专业法律知识外,还必须熟练掌握学习技能。第三,要认识到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可能会使一些传统的法律职业领域过时。因此,律师需要提高技能并向价值链上游移动,承担不易被技术取代的工作。

  工作组的报告很快将公布,在此我重点强调几个主要建议:第一,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法学院的必修课程。第二,法学院的课程应扩大,使法律执业人员充分通晓:1.全面掌握民事法律的内容,使他们能够胜任处理跨境纠纷;2.具备客户所期望的技能,例如财会知识、沟通技能以及处理数据的能力。第三,为了使律师在其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具备所需的核心能力,建议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列出职业能力表,并制定培训路线图。第四,鉴于终身学习和提高技能的需要,应将法律职业可持续发展作为所有执业律师的统一要求。第五,建议成立一个常设委员会,代表包括法学院、法律教育培训学院、律师协会和相关政府机构,以推动建议的实施。这将确保相关机构在如何实施这些改革方面都有发言权。第六,委员会研究推动法律相关专业人员工作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对法律服务的贡献,同时确保他们有职业晋升的机会。

  制定法律职业道德标准

  在上一个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我谈到需要重申法律实践以及新加坡作为卓越法律中心的地位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在我的倡议下成立了法律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旨在为现有法律从业者重新确立法律职业道德标准。

  委员会去年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提交了中期报告,很快就会公布。虽然从2018 年到2022年,违纪行为的绝对数量有所增加,但与同期不断增长的职业人数相比,其比例相当小,这令人鼓舞。此外,大多数违规行为涉及法律职业道德标准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培训和指导来解决。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提交的投诉中,超过70%的投诉被驳回,被投诉的律师中受到制裁的不到10%。总体情况表明,法律职业道德状况相当良好,但委员会的工作也有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

  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改进建议:首先是价值观。需要提炼核心价值观并和法律职业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这涉及多个方面,其中之一是制定合理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以形成良好的从业习惯。形成良好风气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它不仅仅关乎个人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内化于心。其次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每位法律职业者都必须有坚实的法律职业道德底线。调查表明,年轻律师在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该作为法学院的重点课程,延续到法律职业资格认证过程,以及通过法律职业认证后的培训等。简而言之,它必须是持续学习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是导师制度。有效的导师制度必须从年轻律师与指导律师一起培训时开始。然而,只有十分之一的调查受访者参与过此类导师培训计划。这方面必须做得更好,因为大多数参与过此类计划的人发现这种培训方式非常有效。

  培养新一代法律专业人才

  这是最基础的工作。调查表明,我们的年轻同事确实需要得到指导、获得更好的培训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如果要成功应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必须弥合初级和高级法律职业者之间存在的执业差距。法律职业历史上学徒传统之所以保留下来,是因为这是培养新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

  培养新一代法律专业人才意义重大。在国内方面,需要优秀和敬业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和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国际方面,如果新加坡要继续成为值得信赖的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我们必须确保新加坡能够提供最好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编译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定在微信上发生的不同支付行为性质存在区别,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的付款行为属于赠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的付款行为属于借款。

法院认为,微信红包这种付款行为本身即带有赠予的意思,所以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付款属于借款,如果举证不能,则认定属于赠予。而微信转账并不带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属于需被告方举证其属于赠予,如果举证不能,则认定属于借款。

该判决一经发布,随即便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其中部分网友认为这种认定方式较为机械,仅凭即时通讯软件某一功能的性质来推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这种逻辑值得商榷。还有一部分网友直呼,以后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上的收付款行为都要明确备注,以防止以后出现纠纷。

对此,我们通过简单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尝试解构其内在逻辑。

认定微信红包属于赠予是否有理论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中国,“红包”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是一种传统的文化现象,最早起源于压岁钱,后又逐渐演变成以红纸包裹的礼金。红包这一说法本身形容的也是“红纸包裹的礼钱”,带有吉祥与祝福的意思,在现代社会,虽然红包的载体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诸多变化,但红包这一概念所蕴含的祝福的意思不变。

此外,微信红包作为一种电子红包,其支付的限额是200元,这一设置,也侧面体现了微信红包的小额赠予性质。而在一些特定日期,如个别年份的5月20日,该红包的支付上限会调整为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也印证了微信红包支付方式体现出了更多的赠与性质。

所以,认定微信红包属于赠予性质,首先依据的是中国赠送红包的传统习俗,同时也符合现代微信红包支付中的交易习惯。这种做法符合《民法典》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所以,认定微信红包这种电子红包属于赠予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对微信红包和和微信转账的性质认定,实际上是一种对举证责任的规范:

一部分网友认为,法院仅依据所谓支付软件的某一功能属性对双方的付款行为的性质作出认定的行为不妥。但仔细阅读本案的判决理由,便不难发现,审判者并非是对其双方的行为性质直接下定论,而是以一种公平的方式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

前文我们已浅析过,得出从一般人的角度讲,认可发微信红包是赠予行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结论。所以,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属于主张积极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同理,从一般人的角度讲,无特殊备注的转账不是赠予行为,一般认定为是借款行为,主张成立赠予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法院的这种做法并非是机械地通过付款方式给每个人的付款行为下定义,而是从一般人的意识为出发点,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风险。

所以,选择以红包为付款方式的一方,存在着其付款行为被认定为是赠予的风险;选择以转账方式接受赠予的一方,同样也存在着其行为被认定为是借款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主张积极事实一方的举证不能。

使用微信支付时,如何做好风险管理:

从付款人的角度:首先,在付款时要做好备注,尽量在每一笔的付款时对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备注明确,可以通过交易附言或者支付前后向交易方发信息确定的方式进行。其次,在使用微信支付时,注意红包和转账的规则区别,建议在借款给他人时优先选择转账的形式。如果有必要使用微信红包作为支付方式时,可以通过交易附言或者支付前后向交易方发信息确定的方式进行备注和说明。如非出于赠予的目的,不用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进行转账。

从收款人的角度来看,在收款时要注意查看所收款项是否有备注,当付款方的备注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时,在接收该笔款项时要多加留心。在接收没有备注的款项时,也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等能够证实该笔款项性质的证据,避免使本不是借款的款项被错误认定为借款,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近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更新数据产品挂牌合规评估指引系列材料,发布《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合规注意事项清单(第一版)》《数据产品挂牌合规评估法律意见书模板》等文件。


“合规指引”从以下方面提出合规要求:


一是主体合规。数据交易主体需要满足符合条件的主体资质,以及合规经营能力。


二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主要考察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部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及管理、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数据安全人员、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等方面。


三是数据来源合法。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收集公开数据、自行生产数据、协议获取数据、收集个人信息方面分别作出要求。


四是数据产品的可交易性。数据产品的可交易性是指在数据来源合法的基础上,该类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具有合法性、可控性、流通性。重点考察数据产品内容合法合规、重要数据交易合规、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数据产品应用场景与使用条件、数据产品出境合规、数据交易协议内容合规。


“合规注意事项清单”以清单形式,列明了合规指引四大要求及对应检查事项和参考证明材料。


“合规评估法律意见书模板”区分简版和详版。简版法律意见书对外公开,详版法律意见书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评估律师应在意见书中就数据产品的主体合规情况、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数据来源合法性与产品可交易性等开展重点论述。一般情况下,上海数据交易所将在评估律师上传意见书后的一至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的一次全面修订,对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公司法》还首次写入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内容,这意味着弘扬企业家精神,正式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笔者团队基于项目经验,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对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本文为系列文章,后续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通行架构

股权家族信托的常见架构有三种。

第一种为信托直接持有股权。

该架构下,受托人名义直接持有目标股权,股权收益通过信托直接分配给受益人。受制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无法直接以股权设立信托,该架构下,委托人要先用部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入股权(通常自委托人手中购入)。

第二种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股权。

该架构下,委托人依然要先用部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资金出资,委托人或其家族代表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股权。

此架构下,委托人通过GP地位保有对目标股权的控制权,能够实际承担目标股权的实际管理责任。理论上,对于GP而言,其需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LP,信托公司可以借由《合伙企业法》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

该种模式架构如下图:

第三种为通过有限公司持有股权。

该架构与上述第二种架构近似,区别则在于SPV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而是改变为一间公司。需要说明的是,SPV除持有股权外,原则上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二、目标公司分红无效的法律风险

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司法实践中如有公司不当分红的,现行《公司法》第20条与第166条均可能作为裁判依据。第20条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涉及分红的决议应属无效决议,公司债权人可以此为由要求股东返还所得收益。《公司法》第166条是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由此可见,公司在未补亏以及未留存相应比例公积金的情况下,所获利润不得用于分配。当前司法实践中,有法院综合前两条所确立的制度进行裁判,即公司分红违反法定公积金制度,且股东滥用权力。如在(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案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无论是以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的形式,还是以股息或红利形式之外的、以减少公司资产或加大公司负债的形式分发款项,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地流失,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进行分红需要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和盈余公积金、缴纳税款后,公司存在利润的情形下才能进行分红;否则,公司作出的分红决议或变相分红决议,将会因违反法定的分红条件和程序,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当减少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进而被认定为无效决议。案所涉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决议内容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等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是,现行《公司法》未对“违法分配利润”后果做任何的规制,也即股东是否负有返还义务语焉不详。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则明确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一方面确定了“违法分配利润”的后果,即股东有义务退还利润;同时,如“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董监高还负有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理解,直观上倘若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即可以认为属于直接损失。在违法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财产已经流转至股东名下,当然因此有损失。因此在“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是必然结果。

三、股权家族信托项目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信托项目中,如家族信托直接持股目标公司的,在目标公司实为亏损状态或者有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时,目标公司分红应为无效,将直接触发信托受托人的返还义务。在通过SPV间接持股的目标公司的情形下,SPV则负有返还义务。

问题在于,在家族信托直接持股的情况下,倘若受托人已经将所分配利润分配给受益人,或者家族信托财产投资失败导致客观上无资金可供退还,受托人是否可以主张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返还责任?笔者认为,基于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受托人如直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其应负有《公司法》上的股东义务,不得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信托财产为限”的使用范围应限缩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内,而不能适用于公司、公司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

最高法早在(2016)最高法民终475号案中即认定,信托公司明知目标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在原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目标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在该案中,青岛海融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青岛舒斯贝尔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已过户,《竞买协议书》约定由该标的物的前权利人(即青岛舒斯贝尔公司)应缴纳或补缴税费,如前权利人不配合缴纳的,则由买受人另行出资垫付,并自行向前权利人追索。山东舒斯贝尔公司作为青岛舒斯贝尔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3500万美元,截至2010年12月23日,山东舒斯贝尔公司欠缴注册资本3356.4454万美元。2010年7月,山东舒斯贝尔公司与某受托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某受托人发起信托计划,山东舒斯贝尔公司依据《信托合同》将标的股权信托转让给某受托人,成为信托计划项下次级信托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所需的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某受托人将成为标的股权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某受托人与山东舒斯贝尔公司等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某受托人公司受让案涉股权后,成为青岛舒斯贝尔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故青岛海融公司要求股权受让方某受托人在山东舒斯贝尔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青岛海融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法遵循了商事外观主义的认定路径,认为股权受让人明知原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仍然受让股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令某受托人对山东舒斯贝尔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就青岛海融公司对青岛舒斯贝尔公司的债权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如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未直接持股目标公司,而是通过SPV持有股权,如分红无效,SPV所获得的分红应予退还。倘若SPV获得分红后,即将分红分配给SPV的出资人(有限合伙制SPV的场景下,信托公司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公司制SPV的场景下,信托公司通常作为SPV的大股东),信托公司是否将其作为SPV的有限合伙人/股东的分红再行退还呢?从SPV成立的目的看,其通常被设计为仅仅作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实体,如其英文名字“Special Purpose Vehicle”,也有说法是“Single Purpose Vehicle”,即除持股外并无其他经营活动。SPV所取得的分红已经欠缺合法性基础,其出资人所获得的分配从“实质”角度看,也因缺乏合法性基础应予返还。况且,出资人所取得的分配,接近于“无对价”所得,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似乎难以自圆其说。综上,股权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目标公司如有分红的,受托人宜对分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考察,以防止分红无效风险。

四、结论和建议

股权家族信托因财富规划与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等优势,已成为民企财富传承顶层设计的重要工具。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股权家族信托业务日常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合规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部分股权家族信托在落地后面临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因此,股权家族信托项目在置入前,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有助于防止信托效力风险;在股权家族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对目标公司分红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更是必要的,以防止受托人经营风险。


2月2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

适应趋势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2009年至2010年间,我国陆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作为我国框架性的信贷管理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目前执行已十余年。“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一些规定,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因此需要调整以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

在业界看来,此次修订意义重大。“首先满足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需要。”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经过十余年发展,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特点、金融业务的复杂程度都出现了很大变化,此次修订及时明确和优化了监管要求,并将新的业务场景纳入监管,确保了监管与实践的同步。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也认为,与上一版本的制度相比,“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

在业界专家看来,此次修订还有利于提升监管规范性并体现了防控风险这一金融工作主题。“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三个管理办法自发布以来一直是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则是指引性规范。此次修订形成三个正式管理办法,有助于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更具权威和执行效力。同时,此次修订明确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要求,填补了现行办法在防范期限错配风险方面的制度空缺;对还款频率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对受托支付的金额与时限标准进行了优化,有助于中小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程实认为,这些修订将督促银行业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这些修订还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认为,“三个办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遵循,是各类信贷产品与服务的“根”。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次修订增加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办理贷款,持续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质效,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调整贷款用途和对象

本次修订的调整覆盖了信贷制度的核心环节。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首先,修订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其中,《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在贷款用途方面,《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则明确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朱江涛认为此举增强了管理适配性。“拓宽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契合不同类型借款人多场景的用信需要。”

本次修订还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第一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

第三,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填补了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

本次修订还填补了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明确: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5年。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此举将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该负责人表示。

同时,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还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贷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朱江涛认为,通过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将鼓励银行考虑借款人个体差异,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差异化的流动资金测算方法。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并松绑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

本次修订还根据信贷办理线上需求,优化了贷款办理流程等。具体来看,一是关于贷款调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20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二是关于面谈面签。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朱江涛认为,明确在贷款办理流程中可适度采用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形式,适配线上化业务等新型融资场景的开展。

对于上述三点修订,李红骏认为,本次修订既遵循了原则性,又为差别化经营需求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对原有规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的要求进行更新,比如流动资金测算,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的执行标准;再如,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应由总行审批或授权,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

双管齐下防控资金挪用

为防范潜在风险,本次修订就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作出要求。包括: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朱江涛认为,修订明确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挪用贷款资金的相关责任,同时健全银行内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并深化金融科技的应用,“双管齐下”确保了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此外,针对市场关注的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如何理解,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也作出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个办法’关于‘书面形式’的有关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仅包括纸质文本,也包括相关数据电文。”

“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三个办法”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家机构已着手开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等。建设银行表示,将按照“三个办法”规定,统筹做好相关决策部署,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三个办法”落地实施,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建设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工商银行表示,将按照新规要求做好部署落实,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招商银行表示,将积极落实监管指导意见,在坚守风险合规底线的基础上,强化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责任,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及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一方面一些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因不了解出口管制、信息安全、经济制裁及洗钱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存在屡遭海外监管机构处罚的问题;另一方面,因一些国家合规监管政策收紧,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了对交易合规性的审查,而中国企业却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法规,从而导致被动违规。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缺乏国际合规资讯及跨境合规知识,其跨境经营面临较大风险及挑战,甚至造成了不必要损失。

 

因此,聚焦企业跨境合规资讯更新较慢及合规人员知识不足等问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培训中心与全球规模最大的反金融犯罪专业机构—公认反洗钱师协会(简称“ACAMS”)共同打造“企业跨境合规资讯服务”,通过提供“专家指导、政策更新、法规数据、论坛交流、基础培训”等一揽子全方位资讯支持服务,为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合规开展业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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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月4日电(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4日通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涉嫌受贿一案进展。日前,经最高检指定管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立宪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资料显示,刘立宪生于1954年6月,曾任最高检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检察技术局局长、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等职。他于2005年进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该行纪委书记、执行董事等职。
2023年9月15日,官方通报刘立宪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经查,他“违规获取境外身份并长期隐瞒不报”。他还被指“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
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长期从事纪检工作并参加过多轮中央巡视工作的刘立宪,还被指“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等。
今年1月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刊发了题为《扎实推进教育整顿持续净化纪检监察队伍政治生态》的文章,其中提到“从严惩处纪检监察系统腐败分子”,并点名刘立宪等“害群之马”。
文中还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切实履行教育整顿线索受理处置工作牵头责任,“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完成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起底梳理工作”。


我国经济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而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或缺。第一财经联合招商证券推出“私募基金月度观察”,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群体的持续调研,感知资本市场的阴晴冷暖与高质量发展脉络。
正文:
在众多利好政策加持下,被访管理人普遍对2024年2月市场有较强信心。第一财经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信心指数”为50.78,高于荣枯线,多数管理人认为市场政策及经济数据是影响市场走势的重要因素。
01 招商私募市场指数
02 私募基金各策略指数近期表现
2024年1月股票市场大幅回撤,受此影响,股票各类策略指数均遭遇10%-12%的回撤。商品方面,1月农产品、能化板块有微弱上涨,黑色、有色、贵金属等板块呈现不同程度调整。受此影响,趋势类CTA策略全月亏损3%。除股票中性策略盈利0.6%外,其余债券、FOF、混合类等策略也均有不同程度回撤。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心预测
2024年2月份私募基金管理人信心指数为50.78,高于荣枯线。在政策利好不断出台的背景下,有45%的管理人看好2月市场表现,近半受访管理人目前持仓在50%左右。
04 重点私募基金策略展望
青岛安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总监于超:
拉长时间看,当前位置是底部区域,未来随着国内经济企稳恢复,美国加息尾声,市场有望走出震荡上行的走势。在此背景下,建议重点寻找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标的。
珠海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投资经理邬雄辉:
当前全市场转债价格的算术均值已是2020年7月以来的最低值。有426只转债价格低于其到期本息和,平均到期收益率为2.57%,高于5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当下配置转债下行风险有限,可静待防守反击之时。
海南正仁量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基金经理刘旭晖:
近期在各部门政策组合拳的带动下,市场情绪明显改观。我们认为,当前市场大概率已处在底部区域,政策持续发力有望催化行情启动,在大小盘层面,相对更加看好以沪深300为代表的大盘行情。


春节前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再打“虎”。

2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一天,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7户中央企业外部董事职务变动消息。其中,王宜林不再担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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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石油系统的老兵,已退休4年

公开资料显示,王宜林出生于1956年9月,江苏赣榆人。王宜林是石油系统的老兵,1982年从华东石油学院毕业后,就开始了在新疆石油系统的长期耕耘历程。1998年中石油集团公司成立后,新疆石油管理局成为其下属企业,王宜林很快成为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2003年,王宜林被提拔为中石油总经理助理,几个月后成为副总经理,正式成为中国能源巨头的决策层。
2011年4月,“三桶油”大换班中,王宜林离开中石油集团,出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5年,王宜林从中海油重返中石油,担任董事长,全面掌舵中国最大的石油天然气公司。
2020年1月,中国石油公告称,董事长王宜林因年龄原因,已向公司提交辞呈,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该辞任即日生效,王宜林将同时卸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同年12月,他被聘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聘期3年。2021年5月,他又获聘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图片曾称腐败对企业发展杀伤力最大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 在某次中石油党组会议上,王宜林曾表示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为中石油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并曾表示,“腐败问题对企业发展的破坏力最大、杀伤力最大。
另据中国网财经报道,2016年6月,王宜林便因“多次公款吃喝,提供高档酒水和香烟”等问题而被中纪委通报。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王宜林的老下属徐文荣被逮捕。
1月8日最高检发布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文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徐文荣于2023年6月被查,2024年1月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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