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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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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发布消息,为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2月8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北交所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扎实推进《指引》起草工作。考虑到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在制度发布初期,北交所拟执行“自愿披露”原则,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根据《指引》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树立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优秀标杆案例。后续,北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制度执行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围绕组织文化的培育、推广和传承统一制定相关制度,并制定详细的人员行为守则,包括职业道德要求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文化应当倡导“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原则,强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维护公众利益,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要求和独立性要求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内部治理和管理统一制定相关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权责划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成熟、完善的治理结构,权责划分和决策机制应当保证全所范围内各项权力相互制衡、可持续,依靠组织和制度进行管理,而不是过度依赖某些领导人的个人权威。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有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实施一体化管理。

  五、质量管理制度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就业务质量管理统一制定相关制度,有效运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质量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使全所范围内所有项目组、合伙人和员工按照统一的质量标准执行业务,并保证所有项目均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标准。

  六、风险管理制度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风险管理统一制定相关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流程,识别、评估和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风险的制度,业务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高风险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制度,职业风险补偿制度等。

  风险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将会计师事务所整体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防止承接超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业务。

  七、业务操作规程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详细的业务操作规程,以确保全所范围内所有的项目组、合伙人和员工能够按照执业准则和全所统一的标准和规程执行业务,保证执业质量。

  业务操作规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监管要求,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八、信息化管理制度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本所的信息化战略,以及与信息化战略配套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信息系统开发、使用和维护制度,数据治理制度,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制度,信息技术资源调配制度等。其中,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制度包括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的范围、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存储和访问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器的备份与管理、信息出境涉密筛查制度等。

  信息化管理制度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开发、使用和整合信息技术资源。

  九、知识资源管理制度

  知识资源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标准、方法论、知识库、案例库等。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本所的知识资源管理制度,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开发、使用、整合知识资源。

  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和实施本所的人力资源战略,以及与人力资源战略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合伙人管理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人力资源调度和配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每项业务投入充足的人力资源,以保证不同层级员工工作负荷合理适当。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吸引、留住和培养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和开展管理所需要的多元化人才队伍,涵盖人力资源招聘、培养、员工薪酬、考核、晋升、合伙人收益分配、惩戒、退出等各个环节。人力资源晋升政策应当体现以质量为导向,并且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合伙人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利润池进行分配,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本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和支出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等。

  其中,业务收费应当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保证项目组能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

  十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所谓内部投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入资金用于研发、收购,或者其他可以提高本所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方面。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投入一定资金用于信息系统、业务标准的开发,即属于内部投资。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投资的决策机制、流程、投资管理等方面。

  其中,投资决策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组织资源。投资管理制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潜在的投资项目实施风险和收益评估,并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和管理。

  十三、品牌管理制度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和实施品牌战略,并制定与品牌战略配套的品牌管理制度,包括品牌使用与维护制度等。

  品牌管理制度应当使得全所范围内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一致理解和遵守其品牌战略,了解和接受品牌定位,并严格按照品牌管理制度使用和维护品牌形象,对于违反相关制度,给品牌形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机构或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惩戒措施。

  十四、网络管理制度

  本项目要求网络总部统一制定和实施网络发展战略,并制定与网络发展战略配套的网络管理制度,包括网络管理架构、成员所(包括境外成员所)的加入和退出、网络总部与成员所的权利与义务、成员所之间的资源整合与协作等,并确保网络中的所有成员所一致理解和执行网络管理制度。

  网络总部应当建立清晰、明确、规范的网络治理和管理架构,并在网络层面设臵专门的机构,加强网络内的协调和管理。网络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和规范成员所之间进行资源整合与协作的义务、机制和方式,以及相关利益分配机制,鼓励成员所之间通过资源整合与协作提高网络的效率和紧密程度。

  网络总部应当推行统一的网络文化和行为守则,制定和实施网络层面统一的品牌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执行、信息化管理、知识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网络投资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在网络层面开展监控和整改。

  十五、对基础性标准体系的监控和整改机制

  本项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实施监控,并对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结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对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评价。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针对服务业,《纲要》进一步提出“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等一系列要求。《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则将标准作为一项质量基础设施,围绕标准引领质量提升,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专业力量。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提出“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建设,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制度清单,及时跟进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以及“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对表加强内部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进一步提出,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成熟的跨国企业普遍拥有较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使得企业在扩大规模、拓展业务的同时,能够保证内部产品服务质量统一,各单元紧密联系、加强协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标对表这些企业,加强自身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战略、执行统一的标准、秉持统一的文化和价值观、统一分配资源、强化一体化管理,提升执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同时,以标准化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持续深入推进专业化、网络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综上,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促进加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二、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调查研究阶段。2023年5-7月,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型企业开展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梳理出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准了对标对表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方向。

  二是起草初稿阶段。2023年7-8月,收集整理了成熟跨国企业在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前期调研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初步梳理出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清单,并起草形成《指导意见》初稿。

  三是论证和完善阶段。2023年8月21日,组织部分政府部门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召开初稿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向征求意见稿。

  四是定向征求意见阶段。2023年9月,向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定向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指导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是主要任务,以全生命周期理论为指导,系统安排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统筹安排基础性标准体系清单的梳理、提炼和修订,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实施、评价、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是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服务保障技术支持和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

  四是附录,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清单,并对清单中的各个项目作出说明,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参考。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指导意见》的定位。《指导意见》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提供方向性的引导和参考,其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强制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为了在全所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标准,促进执业质量的一致性,提升服务和网络化水平。

  给本所将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要求、监管要求等强制性要求执行到位提供有力抓手和制度保障。

  二是基础性标准体系清单的使用方法。《指导意见》附录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清单,本清单是示例性的,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本所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时参考。现实中,由于每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管理模式、发展阶段、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等各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本所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附录中提供的清单,查漏补缺,建立健全适合本所实际情况的基础性标准体系,而不是照搬照抄清单中列示的框架和项目。

  三是关于基础性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区别。《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一套质量管理体系,并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基础性标准体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各个方面的制度、标准和规则,质量管理体系则更加强调通过积极实施质量管理将这些制度、标准和规则执行到位。以职业道德为例,基础性标准体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本所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制度、标准和规则,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要素则更加强调如何通过实施质量管理,将这些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到位,防止流于形式。其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涵盖的是与业务质量最为相关的要素,而基础性标准体系的涵盖范围更广,也包括一些与业务质量不直接相关相关程度较低的要素,如财务管理制度、品牌管理制度、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等。

  五、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认为《指导意见》是否有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进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您认为《指导意见》中的目标和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3.您对《指导意见》如何落地实施,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有何建议?

  43.您认为附录中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清单是否健全完善,有无需要补充的项目?

  4.您对《指导意见》如何落地实施,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有何建议?


地方两会|北京政协委员范文仲:建议形成政策组合拳推进数据资产入表


如何让数据从“资源”完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价值跨越,数据资产入表是关键一步。2024年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预示数据资产入表已开启数据要素产业化的大时代。

去年以来,虽然一些大数据交易所与金融机构、数据服务商已经在数据资产入表上进行了一些零星和局部探索,但实操环节还存在诸多难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获悉,在正在举行的2024年北京市“两会”上,十四届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董事长范文仲带来了《关于加快推进市属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工作的提案》。

他建议,数据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学界研究和企业界实践,形成包括财政、会计、税务、数据交易流通等政策在内的组合拳,稳妥扶持和规范推进数据资产入表,并加快制定将企业数据场外招标转变为场内交易的具体政策措施。

数据资产入表实施细则尚不明确

数据资产入表是指将数据资源以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方式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其价值和贡献。

范文仲认为,数据资产入表,有助于企业数据要素方面的支出从损益项变为资产项,减缓对企业利润的短期影响,做大做优资产和净资产规模,提升融资空间,降低资产负债率。

此外,数据要素价值显性化后,还可推动企业收入和利润增加,促进市场重新评估公司价值,改善公司现金流和融资能力,进而带动地区税收规模、GDP总值、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新引擎。

不过,当前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操环节存在较多难点。此前,有大数据交易所人士就曾表示,数据资产短时间内大规模入表可能还不太现实,因为缺乏合规交易——机构只有通过公开的大型平台不停地做交易,才能产生公允价值,才能为资产评估方式找到参照物。

在范文仲看来,由于数据资源的非实体性、可加工性、形式多样性、零成本复制性、多次衍生性、价值易变性等特点,且数据资产入表实施细则尚不明确。

他进一步提到,在企业数据资产模拟入表探索中,入表数据资产范围的划定、成本的计量、经济利益的估算、列报和披露等方面都是痛点问题,比如,如何准确评估数据资产价值?

“目前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在没有交易的情形下,只能用成本法定价,成本法的基础是可靠计量;在有交易的情形下,可用收益法定价;在大量反复的交易情形下,可用市场法定价,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可从成本法先起步。”他指出。

此外,在如何进行数据资产入表环节,当前通常对于不交易的数据资产计入无形资产,对于交易的数据资产计入存货。范文仲认为:“但对于只交易使用权、不交易所有权的数据资产可能更适合计入无形资产。”

数据入表需形成政策组合拳

针对上述行业痛点,范文仲给出建议:

第一,基于数据资源的独特性及不同领域、行业、企业的差异性,数据资产入表应首先遵循谨慎原则,稳步推进。在开展数据资产化前须建立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和确权授权机制。数据资产需符合行业数据的标准规范,通过规范性来保障数据资产质量的稳定性。

数据合规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基础前提和红线,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底线,要防止出现资产泡沫。

第二,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工作试点。市属国企要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工作,建立数据资源资产化的长效机制,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应用。“建议在通州区、亦庄等数据要素先行区和数据类企业富集的朝阳区、海淀区深入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工作。”他表示。

第三,数据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学界研究和企业界实践,形成包括财政、会计、税务、数据交易流通等政策在内的组合拳,稳妥扶持和规范推进数据资产入表。

第四,做好数据资产化、资本化创新。试点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保险、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推动数据由货币性资产向可增值的金融资产转化。

第五,以数据资产入表为契机,鼓励和支持企业数据场内交易,激活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是数据资产涉及的数据资源权属可验证和价值公允,应加快制定将企业数据场外招标转变为场内交易的具体政策措施。

(编辑: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8条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举措,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主动跨前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通过改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软环境”,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硬实力”,不断增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8个方面如下:
       一是全面推进“全程网办”。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
       二是创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围绕各类项目,打通上游相关业务环节,逐步创新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全生命周期以及土地转让和抵押阶段的登记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实现“交地(交房、成交、竣工、抵押)即交证”。
       三是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鼓励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政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
       四是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加快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实现省级层面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五是拓展预告登记覆盖面。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加快推广存量房预告登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买卖双方积极申办预告登记。实现预告登记网上办、即时办、免费办,依托综合窗口,推进预告登记与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步申办。
       六是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 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此外,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
       七是健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及时总结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收集不作为、乱作为的反面案例,以案为鉴加快化解。同时,建立问题发现处理平台和机制,以“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依托,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发现和处理平台、机制。
       八是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定期举办不动产登记技能大赛,持续开展寻找“全国最美不动产登记人”公益活动,启动全国便民利民典型窗口建设,提升一线登记人员的业务 能力和职业归属感。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
 
  (一)提升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率。深化信息嵌入式实时互通共享,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在长三角地区打造“全程网办”为主、线下帮办为辅的一体化“跨省通办”示范样板,并逐步向京津冀、成渝等区域拓展。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人脸识别、录音录屏等方式,线上核验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二)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
 
  (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二、创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
 
  (一)“交地(房)即交证”。围绕各类项目,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打通上游相关业务环节,逐步实现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在项目供地阶段,引导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在土地转让阶段,充分利用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功能,通过综合窗口和信息共享推进土地交易登记一体化,实现“成交即交证”。在项目竣工阶段,经营主体可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竣工即交证”;项目通过验收后,可同步申请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
 
  (二)“抵押即交证”。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一并申请办理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根据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
 
  三、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
 
  (一)服务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政策的,通过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办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土地,仅涉及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四、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
 
  (一)推动“一窗办理、集成服务”。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规定,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加快综合窗口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不动产登记、缴税等联办业务应通过综合窗口办理。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合理提升线上支付额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代开发票服务,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加快应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实现省级层面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二)协同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探索开展“总对总”系统对接机制,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高效协同。逐步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服务内容,实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关联业务就近申办。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覆盖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
 
  五、拓展预告登记覆盖面
 
  (一)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加快推广存量房预告登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社会普遍知晓预告登记是从源头上防范商品房“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的重要举措,引导买卖双方积极申办预告登记。
 
  (二)延伸服务网点。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等延伸登记端口,实现预告登记网上办、即时办、免费办。依托综合窗口,推进预告登记与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步申办。
 
  (三)强化结果应用。预告登记结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依据,税务部门可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
 
  六、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
 
  (一)简化材料查验方式。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二)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到场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登记,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
 
  (三)探索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地方可在明确适用情形、核实方式和失信惩戒规则等基础上,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
 
  七、健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
 
  (一)巩固日常化解机制。继续巩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主动跨前一步,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日常化解工作,力争出现一个、化解一个,依法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收集不作为、乱作为的反面案例,以案为鉴加快化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继续采取专项工作的方式集中化解。
 
  (二)建立问题发现处理平台和机制。发挥不动产登记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的优势,以“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依托,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发现和处理平台、机制,对于群众的各类办证诉求和反映的办证问题,进行记录、整理、分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上游审批供应环节反映,必要时发送工作办理提示建议单,合力推动将问题发现在日常、处理在日常。
 
  (三)防止新增遗留问题。加强自然资源相关审批环节与不动产登记的相互衔接,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督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确保登记法定要件齐全,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
 
  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
 
  (一)抓好典型示范引领。定期举办不动产登记技能大赛,持续开展寻找“全国最美不动产登记人”公益活动,启动全国便民利民典型窗口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一线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归属感。
 
  (二)加强常态化教育管理。强化登记人员常态化培训和监管,严肃查处收受好处造假、违规更改信息等违纪问题,动态更新全国不动产登记警示案例库,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
 
  (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 “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各地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指导本地区各市县结合实际创新举措,打破思维定势,优化登记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增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2月21日


 

1月24-2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说了啥内容?一张图带你了解


  

当地时间2月2日,监管文件显示,雷蒙德·扬(Raymond Young)辞去荷美尔食品公司董事会职务。他曾担任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ADM)副董事长兼首席财务官,该公司目前正面临会计调查。

经国务院批准,《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近期对外公布了《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3〕196号),明确商品编号申报等有关事项。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

(一)进口暂定税率。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1010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二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进口关税。三是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的进口关税。四是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乙烯、丙烯、6代以下液晶玻璃基板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2024年将对20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四)特惠税率。

2024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不再给与瓦努阿图零关税待遇。

(四)出口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高纯铝出口关税。

二、税则税目

2024年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增列装饰原纸、高端钢铁产品等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57个。

三、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部分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详见公告附件)。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等规定为准。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同时,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关税司门户网站http://gszgs.customs.gov.cn/并动态更新。

根据《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供稿单位:关税司、税管局(上海、京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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