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新
每日头条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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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重阳节,也是我国第12个“老年节”。在当天举行的2024北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家年华”活动上,市民政局发布《2023年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全市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为494.8万人,比2022年增加29.7万人,为近8年来增量最大、增速最快。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首次突破30%。

每2.9名劳动力抚养1名老人

报告显示,北京市老年人口总量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2023年全市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为494.8万人,占总人口的22.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比2022年增加29.7万人,增长6.4%。从户籍人口看,老年人口增速连续10年高于同期户籍人口增速。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为431.6万人,占户籍人口的30.2%,首次突破30%。

16个区中,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量排前三位的是朝阳区、海淀区和西城区。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占比排前三位的是丰台区、石景山区和东城区。其中,丰台区户籍老年人口比重近十年来一直保持在首位。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的同时,高龄化趋势也进一步显著。全市8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为64.8万人,占户籍人口的4.5%。相较2014年,十年间增加13.2万人,增长25.6%。全市百岁户籍老年人共计1328人,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82.51岁。

此外,全市老年抚养比持续上升。从常住人口看,按15~59岁人口抚养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计算,老年抚养比为34.6%,比2022年提高2.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每2.9名常住劳动力就要抚养1名老年人。

11家医疗机构转型老年护理

2023年,本市老龄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全市新增养老助餐点243家,新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5702张,建成并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1498家、养老照料中心301家;养老机构571家,床位11.2万张。全市在城六区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签约长期上门居家照护服务813单。出台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加快完善“以院统站带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老年健康服务方面,11家医疗机构转型建设老年护理中心,增加老年护理床位220张;6家医疗机构转型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增加安宁疗护床位300张,累计开放安宁疗护床位1169张。建立家庭医生团队6750个,累计签约65岁及以上人群261.9万人。全市建成医养结合机构217家,床位13.07万张;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1298对。

智慧养老方面,北京上线“北京养老服务网”及配套小程序,在全国率先推行制式养老服务合同网签,并签订3.4万余份合同。上线北京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信息平台,一年来已累计服务老年人9.43万人次。推进就医全流程数字化,建成全市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成互联网医院71家。

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2023年,全市大力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工程,全年新开工355个小区、新完工183个小区;老楼加装电梯年内新开工1043部,完工693部,累计加装电梯3550部,3.2万余名老年人出行受益。东城区东河沿社区等32个社区被评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促进低龄老人参与社会治理

报告显示,2023年是北京市老年人口近8年来增量最大、增速最快的一年。报告还显示,2023年全市高龄8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为64.8万人,相较2014年增加13.2万人。面对这种情况,北京该怎么办?

“有什么样的老龄观,决定着我们怎么样来应对人口老龄化。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提倡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观。”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处处长魏朝阳介绍,在具体举措上,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依;健全健康支撑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医;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同时,要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保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大力推进银发经济发展。

“高龄老人越来越多,说明北京人越来越长寿。”魏朝阳介绍,日前本市出台了《关于加强“老老人”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下一步,本市将突出资源统筹调配,把更多养老服务资源向“老老人”聚焦,为“老老人”做好服务保障。

同时,还要看到北京老年人虽然基数大,但是低龄老人仍占比较高。“低龄老人的社会参与意愿更加强烈。下一步,我们还要为低龄老人多创造条件,让他们参与到社会治理等各个方面。”(记者 王琪鹏)


新中国成立75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着力构建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总量持续增长,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持续提升。今年8月底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6岁,相比1949年的35岁,增长了一倍多,主要健康指标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道路。

  筑牢公共卫生防线

  在我国发病率仅次于高血压、糖尿病的慢性病——慢阻肺,近日被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这意味着,与儿童预防接种、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项目一样,慢阻肺病患者健康服务也得到了政府兜底保障,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改变我国慢阻肺病的防控局面,是一项历史性、突破性进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公共卫生投入,构筑起一道道公共卫生防线,织起一张张疾病防控网。通过一系列努力,我国成为无“脊灰”国家,5岁以下儿童慢性乙肝病毒感染率从近10%降至1%以下。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措施。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翌年出台,成为中国医改的纲领性文件。2009年开始,我国启动新一轮医改。在全面深化医改稳步推进的过程中,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我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目前,我国已建立先进的病原检测方法体系,可以在24小时内确认300余种已知病原体,60小时内有效识别新发病原体。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

  增强医药创新活力

  “目前我国新药研发数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雷海潮介绍,我国医药科技创新取得重要突破。新中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和传染病防治重大科技专项,取得手足口病疫苗、小分子靶向新药等一批创新成果,CT、ECMO、核磁共振等医疗设备开始实现国产化,一批国家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快速缩小。

  近年来,我国医药创新活力持续增强。今年前8个月,国家药监局批准创新药品31个、创新医疗器械46个。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已批准296个创新医疗器械上市,主要集中在植介入类设备、高端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高端领域。

  罕见病患者群体的用药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黄果表示,为满足罕见病患者用药需求,国家药监局持续推出一系列激励政策,多途径推动罕见病用药研发上市,同时设置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等用于罕见病药品申报。2018年至今,已有130余个罕见病药品获批上市。今年前8个月,已经批准上市的罕见病药品达37个。

  我国还持续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把“团结中西医”作为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全国已有3000多项中医药标准,基本建立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开展建设27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中医项目,布局35个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遴选1158个国家中医优势专科,支持130个地市级中医医院建设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如今,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中药生产工艺水平快速提升。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为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我国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了一系列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从2018年的17%提升到2023年的29.7%。同时,我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区达1052个,国家卫生乡镇达2637个,国家实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项目从2009年最初的人均15元提升到2024年的人均94元。

  今年是健康中国行动实施5周年。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已融入医卫工作的方方面面。去年底,全国已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1.8万余个,92%的县级医院达到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了13个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在29个省份开展125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实现了村村有医务室、乡乡有卫生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我们要把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健康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指标之一。”雷海潮表示,将大力推动医防协同、医防融合、社会共治,把决策部署贯彻到实际工作中。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一定会实现建成健康中国的目标,人民也会得到更多福祉。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完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明晰裁判规则 保护食药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当日,最高法还发布了4件典型案例。

  “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怎样限制?

  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2013年,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规定,在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一些“知假买假”者往往购买大量或者高额产品,进行恶意高额索赔。相较此前的裁判规则,《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规则,规定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与‘知假买假’者不同,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连续购买以实现高额索赔的现象。《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连续购买后,如果分别起诉索赔,是不是能获取更大利益?《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且应当考虑之前诉讼已经支持的部分,购买者并不会因为不同诉讼策略而获得更大利益。

  标签、说明书出问题,怎么定责?

  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某向杨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并支付价款800元。之后,崔某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服用一段时间后,崔某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原来,某生物科技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散装食品相关纠纷,如何处理?

  既保护食品安全,又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经营者责任

  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了酱板鸭、青梅酒等产品后,要求酱菜坊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指定地址。此后,陆某又通过微信向酱菜坊购买了产品,并要求通过快递邮寄食品。

  收货后,陆某提出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该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对案涉食品是散装食品是明知的。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散装食品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根据法院调查,酱菜坊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解释》要求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经营者责任。”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与《解释》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只是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既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为小作坊等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兼顾了保护食品安全与保护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合法权益。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9月18日,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六批)。具体如下:

  一、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4.69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彭某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台州市某医院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医药供求网、中国药品销售网以及微信群,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6万元、罚款255.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叶某某等人违法生产经营假药案

  2023年9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昌市、鹰潭市等多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原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减肥药,涉案货值金额达3500万元。2023年11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四、万某等人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4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松镇“康美资生堂女子护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某、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识、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注射剂,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万某、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2024年2月,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一、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二、司美格鲁肽、利拉鲁肽、替尔泊肽等药品是一类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部分品种被批准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但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制。使用此类药品,应当经医生诊疗,凭处方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属于适用人群自行选择用药,可能会引发胃肠道的严重不良反应,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或者购买使用未经批准(宣称含有类似成分)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计量不准、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无法保证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严重毒性反应,威胁生命安全。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8月19日消息,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魏新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魏新刚出生于1966年10月,长期在黑龙江省卫健系统工作。他曾任原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2018年10月,任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23年3月,魏新刚卸任黑龙江省卫健委主任,并继续担任党组书记职务。

  2018年,为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原黑龙江省卫计委出台《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时任黑龙江省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的魏新刚在《致广大患者朋友的一封信》中称,长期以来,传统陋习形成的“红包”现象,严重影响了医患和谐关系,伤害了医患之间的平等地位,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道德风气,成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于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毒瘤。信中呼吁各方为创建风清气正、友好和谐、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健康环境共同努力。

  就在一个月前,魏新刚还曾公开露面。黑龙江省卫健委官网显示,今年7月15日,黑龙江省卫健委召开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正反典型案例剖析暨上半年直属单位述职评议会议,魏新刚主持会议并作点评讲话。

  今年3月13日,黑龙江省委第一巡视组向黑龙江省卫健委党组反馈巡视情况时曾指出,存在“廉洁风险防控比较薄弱”等问题。

  在魏新刚之前担任黑龙江省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的是赵忠厚。赵忠厚出生于1957年2月,曾任黑龙江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2014年至2017年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21年11月,黑龙江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主任委员赵忠厚被查。

  中新健康注意到,就在今年6月,也有一位省卫健委党组书记任上被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6月11日消息,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杨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以来,医药反腐工作持续高压。根据公开报道,中新健康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9日,今年至少已有超230名医药卫生系统“关键少数”被查,范围涵盖地方卫健、医保、药监领域“一把手”以及医院、药企、高校管理层。从层级来看,被查人员覆盖范围广、层级高,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被查人员中有超20名厅官。除了此番被查的魏新刚,还有贵州省卫健委党组书记杨慧,陕西省卫健委原主任刘宝琴,广东省卫健委原党组书记、主任段宇飞,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蔡仁杰等。


医药反腐还在继续深入推进之中。

继去年10部委启动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之后,202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又对行业治理作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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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发布了由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14部委联合制定印发的《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该文件称,要开展公立医院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违规违法行为。聚焦“名院”“名医”等医疗机构的“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重点惩治本人或指使亲友,利用经商办企业“靠医吃医”、收受供应商回扣等问题。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重点查处医药企业和个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等违法行为,并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来源:中国基金报


近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内容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柯某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据悉,2024年3月2日,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发布其《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收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收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某龙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根据《起诉书》,柯某龙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被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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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网介绍,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具有影响力的药品零售连锁集团化企业。公司以发展药店连锁为立业之本。2017年7月31日,大参林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当日即成为医药零售行业市值第一股。(来源:潇湘晨报)


近日,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因商业贿赂行为,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40万。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委托庄某在桐庐某医院为其开展某药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庄某与桐庐某医院负责药品采购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将某药品运作进桐庐某医院并持续采购,庄某则按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庄某先后向王某某转账某药品回扣款共计58万余元。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庄某行贿的行为与其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故庄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了《前行 | 一条线索查出一串“硕鼠”》一文,文章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纪委监委干部,从某医疗器械商入手,先后查实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市属医院领导干部受贿案件,收缴违纪违法款6500多万元,并成功牵出了涉及桂林医疗系统的近20起医疗系统腐败案件。

国内的医药反腐力度依然持续,今年以来,国内已经有多名公立医院骨科专家“落马“,并有医疗器械上市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实施留置。(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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